水利法
第42條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一、家用及牲畜飲料。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三、溫泉水源,用戶每日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已刪除】27.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多少以下者,免為水權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