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0.有關錄音帶證物之採取與處理應將錄音帶置於原來之盒匣內:
(A)再放於牛皮紙袋內即可
(B)需用錫箔紙包妥一層
(C)需用錫箔紙包妥二層
(D)需用錫箔紙包妥三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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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2), C(15), D(86), E(0) #315037

詳解 (共 2 筆)

#2560104
現行法規已無本項規定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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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03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廢止)

○三○四六電氣類證物採取與處理要領如下:
一、漏電電線、電器與火警現場電氣證物:起火點附近之電氣證物均應全部採取,固定於厚紙箱,並防止碰損,同時註明相關之說明(如火警現場圖、現場配線及電器位置及現場相片)。
二、錄音帶證物錄音帶置於原來之盒匣內用三層以上之錫箔紙包妥,以防外界因素(如磁場)之干擾,若有涉嫌對象時,應將原始錄音機一併送驗,以利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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