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規定,下列作為:①告知與警察聯繫之方法 ②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事項 ③指導家戶生活安全維護事項 ④其他必要為民服務事項 ⑤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及防範危害事故之 相關作為…等;何者屬於警勤區員警在執行家戶訪查時,得負責實施之工作事項,下列答案那一項完全正 確?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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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6), C(28), D(747), E(0) #674868

詳解 (共 2 筆)

#3165605
原本第8條規定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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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693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6 12 13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4 11

    

1.中華民國96121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963 號令訂定發布全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74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9563號令修正名稱為「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並修正全文(原名稱: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

  法)

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

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

    ,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

    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

    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

目的。

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

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

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

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

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一、運用社群網路、電子、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載明犯罪預

    防措施、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

    治安之聯繫、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

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

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

    社區治安。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

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

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

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十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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