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3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行政犯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皆予處罰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B)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 為人不能
(C)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D)行政刑罰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故本號解釋之行政罰應被理解為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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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 C(3), D(0), E(0) #142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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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900

B.C選項的文字敘述似乎有誤,EX.(B)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 為人不能(似乎有下文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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