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下列勤區查察資料:①死亡人口記事卡 副頁 ②死亡人口記事卡 ③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 ④喪失國籍人口記事卡副頁 ⑤暫住人口戶卡片,何 者保存年限應為十年,期滿自行彙燬?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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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1), C(291), D(34), E(178) #674869

詳解 (共 6 筆)

#2067259
82點  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保存年限規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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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應修正,作業規定的條文已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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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65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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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651
原本題目:29 依民國 9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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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700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8 11 08

一、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

警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

      法第二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

(二)記事人口:依法令規定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1.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

    2.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實施查訪之相對人(加害人

      )。

(三)一般人口: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以外之人。

(四)諮詢對象:須定期聯繫拜訪之村(里)鄰長、守望相助隊人員、社

      區(大樓)保全(管理)人員、各級民意代表與其他熱心為民服務

      及維護地方治安之人。

三、

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如下:

(一)犯罪預防:

    1.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

    2.傳遞治安訊息,提高民眾自主防衛意識。

    3.發掘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之問題及事項,並與民眾合

      力解決及防範。

    4.輔導民眾加強安全防護能力,提供安全評估、安全設備建議、推展

      巡守組織及提倡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

    1.受理轄區民眾對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與其他有關警政

      問題之通報及建議。

    2.執行失蹤人口查尋、拾得遺失物處理、長者訪視、急難救助通報、

      弱勢居民與被害人之關懷及其他警政服務事項。

    3.參與轄區集會、公益或社團活動,宣導警政工作及為民服務事項,

      促進警民合作。

(三)社會治安調查:

    1.定期與諮詢對象聯繫互動,處理有關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

      與其他警政問題及建議事項。

    2.清查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及安寧秩序等因素,作為預防事故

      參考。

    3.蒐集轄區與警政工作有關之訊息,作為後續規劃、修正參考。

(四)執行其他法定事項。

四、

分局每年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檢討劃分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及

一般警勤區,經警察局核定後實施。

警勤區員警由分局遴派適任員警擔任,有調整者,名冊應送警察局備查。

警勤區員警缺額者,分駐所或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所長應指定專人

或其他警勤區員警代理,每一員警以代理一缺額為限,並填寫警勤區代理

申請表送分局核備;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

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五、

警勤區經營作為如下:

(一)提供民眾警勤區員警聯繫卡,載明服務事項及聯繫方法。

(二)運用會議、社群媒體及網路平臺等,建立與轄區民眾之溝通聯繫管

      道。

(三)提供民眾安全防護措施及防止被害等處置建議。

(四)清查與列管轄區易生犯罪、交通事故及妨害安寧秩序之處(場)所

      ,供勤務規劃參考。

(五)擇定轄區治安、交通熱點、偏僻地區或重要地點,設置二處以上巡

      邏箱或電子巡邏箱,按時巡簽。

(六)按時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

(七)建立轄區機關(構)、團體、學校與軍事單位等基本資料及聯繫窗

      口。

(八)受理民眾對警政反映及建議事項,並積極處理,回復提案人;對急

      需關懷協助之民眾,通報有關單位及分局處理。

六、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下簡稱勤查系統)建置以下警勤區電子簿冊及表單

(一)一圖:指警勤區轄境圖,標示警勤區之道路、橋梁、金融機構、機

      關、重點人口或重要人士住居所與其他重要治安及交通熱點。

(二)二表:

    1.警勤區概況表:呈現轄區人、地、事、物概況之資料。

    2.腹案日誌表(以下簡稱日誌表):預擬規劃訪查對象、時間及地點

     

(三)三簿冊:

    1.警勤區訪查簿:登錄轄區人口之訪查資料。

    2.警勤區記事簿:登錄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資料。

    3.警勤區手冊:由勤查系統自動彙整警勤區訪查簿、記事簿及相關人

      事地物等資料,以供瞭解轄區概況。

(四)其他警勤區經營運用之表單。

七、

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地點

包括易發生犯罪及事故之處(場)所。

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訪查期程如下:

(一)治安顧慮人口:自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每個月查訪一次,

      查訪三年,期滿改列一般人口;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二)記事人口:於登記或通知後開始查訪,查訪次數依各警察局婦幼業

      務主管單位規劃辦理;記事人口增減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循業務系

      統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

(三)村(里)長每月聯繫拜訪一次以上;其他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得視

      需要實施訪查。

九、

警勤區每月應編排十二小時以上訪查時數,其基準由分局定之,得視勤務

需要檢討調整,並送警察局備查。

勤區查察勤務排定後,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原因,所長得變更之,並送分

局備查。

員警代理警勤區期間,每月應增加訪查時數三分之一以上。

對於新到任警勤區員警,得於三十日內增加其訪查時數,以瞭解轄區狀況

及建立警民關係。

十、

實施警勤區訪查前,應預擬填寫日誌表,送所長核准後實施。

十一、

警勤區訪查以單警個別查察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查察或座談會方式

實施。

訪查時應著制服或出示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經由所長核准

以社區座談會方式實施訪查者,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訪查時間應於日間為之,以避免干擾訪查對象正常作息;但與訪查對象約

定者,得於二十二時前為之。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

十二、

警勤區訪查應勤裝備依相關規定辦理;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社區治安及為

民服務意見表、社區治安簡訊及政令宣導等相關資料,視需要攜帶之。

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由警察局或分局統一印製。

十三、

警勤區巡簽治安、交通重點方式如下:

(一)繞巡警勤區治安要點及查簽巡邏簽章表;巡簽完畢後,與民眾聯絡

      互動,以瞭解轄區人、事、地、物之動靜態狀況,蒐集治安資訊及

      進行犯罪預防工作。

(二)對於難以實施個別查察之處(場)所,經所長核准,得結合其他警

      勤區實施聯合查察。

(三)訪查所得資料由各警勤區員警分別註記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或記事

      卡(副頁)。

十四、

實施訪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施訪查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符合比例原則

      ,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

      行職務,保持政治中立。

(二)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拒絕查訪時,得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

(三)發覺可疑犯罪跡象或無法實施查訪時,得以間接方式觀察並記錄可

      疑處後,提供所長列為勤務規劃重點。

(四)發現有犯罪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刑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警勤區員警訪查後,得提前三十分鐘返所,將當日訪查概況註記於勤查系

統之戶卡片副頁或記事卡副頁,至遲於翌日前完成。

勤查系統註記資料,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對於民眾反映意見、報案、通知或重要資訊,應處理回復,並提供派出所

、分局或其他機關參考;遇急迫事件時,應即報告所長處置。

十六、

訪查諮詢所得資料之註記方式如下:

(一)發現未設籍之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

      片,依規定執行查訪。

(二)實施聯繫拜訪或查察後,訪談內容註記於戶卡片或戶卡片副頁。

(三)受理民眾陳情、報案或反映之具體建議事項,依第五點第八款規定

      辦理,並摘要註記於戶卡片副頁。

派出所應按月彙整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情形,填報訪查次數統計表送

分局;分局業務單位得查核各警勤區戶卡片副頁;各級督導人員得利用勤

查系統進行抽檢。

十七、

員警於職務異動前,應整理警勤區相關資料,由派出所所長確實檢核並辦

理監交;警勤區缺額未派補前,資料由代理警勤區員警保管;未指定代理

前,由所長保管。

十八、

警勤區各種簿冊表卡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訪查督帶勤報告之保存年限為二年,巡邏簽章表為一年,期滿依規

定銷毀。

十九、

所長對新到任警勤區員警辦理事項如下:

(一)擔任監交人,交接轄區訪查對象及重要處(場)所,並宣達警勤區

      應注意事項及重要法規政策。

(二)指派專人指導勤查系統相關操作。

(三)以督帶勤方式加強員警對警勤區概況之瞭解。

二十、

警察局及分局因應警勤區訪查法規修正、勤查系統操作方式調整、重要政

策推動或警勤區員警全面檢討調整時,得辦理警勤區訪查教育訓練。

二十一、

警察局及各級督導人員以第三點工作項目為督導重點,實地抽查警勤區靜

態資料更新及動態訪查資料註記情形,並針對發現之問題,協助解決或適

時反映。

警察局及分局業務單位應將督導人員反映之問題,即時通知相關單位辦理。

二十二、

分局業務單位人員、所長及副所長,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抽訪一個

或二個警勤區。但偏遠地區或治安狀況特殊時,得調整抽訪數量。

分局業務單位每月應排定督帶勤分配表,並實施抽訪。

二十三、

警察局及分局督導人員,應於督導後七日內,將督導報告送達業務單位處

理;督導所見優劣情形之獎懲,以溯至前一年度為原則。但有重大出力或

不力情事,得專案辦理。

二十四、

警察局應按月彙整所轄分局勤區查察時數,並於每季次月十五日前,將該

季勤查時數統計表送本署備查。

派出所每月勤區查察時數未達基準時數時,分局應查明原因並檢討改進。

二十五、

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有得(不)力事蹟獎懲者,得優先適用各相關法令規

定;同一事由符合本規定及其他獎懲規定者,獎勵擇優懲處擇輕適用。

二十六、

執行警勤區訪查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查訪工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二)研提警勤區經營創新作為有助於勤業務改善精進,經上級採用推行

      者,於記功範圍內辦理獎勵。

(三)執行第三點工作有優良事蹟者,得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勵。

(四)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資料註記完整並保持常新,經警察局或上級

      機關督導查核屬實者,於嘉獎範圍內敘獎;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限

     

(五)發現未設籍之他轄記事人口,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記事卡),

      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二件嘉獎一次;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

      限。

(六)訪查聯繫及註記轄區一般人口或諮詢對象,每半年累計四十戶(次

      )以上未滿八十戶(次)者,嘉獎一次;八十戶(次)以上者,嘉

      獎二次。但訪查內容註記簡略,未能記明人、事、時、地及物者,

      不予計入訪查數。

(七)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且無正當理由者

      ,每六則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八)未依勤查系統擬訂之日誌表實施警勤區訪查,且無正當理由者,每

      六處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九)未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或記事卡(副頁)註記訪查所得資料、應通

      報而未通報或註記內容不實者,每六件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

      次為限。

(十)派出所每月有三分之一警勤區勤區查察時數未達分局律定時數基準

      ,且無正當理由者,所長申誡一次;每半年以申誡二次為限。

前項第六款上半年累計未達獎勵基準之戶(次)數,得併下半年核計。但

不得跨年累計。

二十七、

警察局及分局辦理警勤區訪查相關業務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辦理警勤區訪查業務工作,每半年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及協

      辦人一人各嘉獎一次,並視執行成效辦理。

(二)辦理勤查資料統計彙整無錯漏者,每半年承辦人於嘉獎範圍內核實

      敘獎。

(三)業務人員未依規定辦理業務或執行不力者,於申誡範圍內懲處,其

      直屬第一層主管,視情節議處。

二十八、

本規定獎懲未盡事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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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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