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行政機關為裁量處分時得附附款,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附款
(A)負擔
(B)條件
(C)廢止權保留
(D)保留條件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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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14), D(49), E(0) #133433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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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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