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42條 [罰則]
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通常看到罰金都是有期徒刑其他一律罰緩
【已刪除】3 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