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居留原因消失,但符合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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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家駒 高三上 (2024/02/27)
第31條第四項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