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派出所過期的寄存訴訟文書之處理規定中,下列做法何者不正確?
(A)行政訴訟文書逾二個月者,得逕予銷燬
(B)民事訴訟文書逾二個月者,得逕予銷燬
(C)刑事訴訟文書逾 二個月者,得逕予銷燬
(D)訴訟文書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者,應退回原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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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65), C(110), D(124), E(0) #2301672
統計: A(381), B(65), C(110), D(124), E(0) #230167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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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187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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