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之涵..-阿摩線上測驗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8 條 (A)(C)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
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
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
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第 23 條 (D)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