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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已刪除】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之涵義內容?
(A) 為推廣商品之計畫或組織
(B) 參加人須先繳納保證金
(C) 參加人應給付一定之代價,以取得推廣商品之權利
(D) 參加人獲得佣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商品之合理市價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8 條 (A)(C)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
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
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
    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第 23 條 (D)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
2F
凌興泓 大三上 (2015/09/29)
公平交易法 多層次傳銷
條文已刪除

【已刪除】【已刪除】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之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