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三年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
(A)八小時
(B)十六小時
(C)二十小時
(D)二十四小時
(A)八小時
(B)十六小時
(C)二十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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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8), B(456), C(21), D(205), E(0) #1019206
統計: A(2498), B(456), C(21), D(205), E(0) #1019206
詳解 (共 7 筆)
#2810637
第47條
保安監督人
初訓:24hr
複訓:每2年一次,一次8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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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571
第十六條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與
保安檢查員訓練,其項目分為初訓及複
訓,其訓練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安監督人初訓之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二十四小時。但曾參加防火管
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訓練時
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二、保安監督人複訓之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八小時。
三、保安檢查員初訓及複訓之訓練時
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專業機構應依保安監督人及保安
保安檢查員訓練,其項目分為初訓及複
訓,其訓練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安監督人初訓之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二十四小時。但曾參加防火管
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訓練時
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二、保安監督人複訓之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八小時。
三、保安檢查員初訓及複訓之訓練時
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專業機構應依保安監督人及保安
檢查員訓練課程基準表(如附件五)安
排課程,且同一講師於每一班期內之總
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經第一
項初訓合格者,任職期間每三年至少應
接受複訓一次。
排課程,且同一講師於每一班期內之總
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經第一
項初訓合格者,任職期間每三年至少應
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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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569
題目要改了 不是兩年 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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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398
|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訓練時數表 | |||||
|---|---|---|---|---|---|
| 名稱 | 初訓(小時) | 複訓(小時) | 間隔(年) | 訂定計畫 | 相關法條 |
| 防火管理人 | 12 | 6 | 3 | 消防防護 | 消防法§13 |
| 服勤人員 | 14 | 7 | 3 | - | 消防法§13-1 |
| 安全技術人員 | 16 | 8 | 2 | - | 消防法§15-2 |
| 保安監督人 | 24 | 8 | 3 | 消防防災 | 消防法§15-6 |
| 保安檢查員 | 8 | 8 | 3 | - | 消防法§15-6 |
| 爆竹煙火監督人 | 24 | 8 | 2 | 安全防護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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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247
第 8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儲存、販賣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訓練之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課程如下:
一、消防常識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操作。
二、火災及爆炸預防。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火藥常識。
五、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
六、場所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七、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規劃。
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操作實務。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複訓之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如下: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實務探討。
二、爆竹煙火管理法令介紹。
三、安全防護計畫探討。
四、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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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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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
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二年至少接受複
訓一次。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
二、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三、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
五、術科實作。
六、筆試及術科實作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
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二年至少接受複
訓一次。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
二、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三、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
五、術科實作。
六、筆試及術科實作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八 條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
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前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保
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
前項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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