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等,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應自收受日起最遲不得逾幾日?
(A)一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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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44), C(37), D(11), E(0) #393510

詳解 (共 3 筆)

#1521293
此法條已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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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134

39條(公庫支出之拒簽)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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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570
此法已刪除,阿摩小編要不要改一下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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