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
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依法應
於何時為之?
(A)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
(B)裁判確定後 5 個月內
(C)裁判確定後 4 個月內
(D)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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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 C(0), D(217), E(0) #1320918
統計: A(60), B(2), C(0), D(217), E(0) #1320918
詳解 (共 1 筆)
#138838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7條:統一解釋法令之聲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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