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D)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A)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C)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已刪除】38 民法有關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財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