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否則將被處以罰鍰?
(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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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65), C(153), D(1093), E(0) #3932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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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
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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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經營仲介業務者不用向主管機關登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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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693

修法後

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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