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制,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變更:
(一)災害事件(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爆炸及交通事故)非變更不
足以處理搶救時。
(二)治安事故(強盜、搶奪、殺人、□眾騷亂及刑事案件)非變更不足
以緝捕制止時。
(三)□眾活動或特別勤務(特種警衛、慶典、集會、遊行、請願、陳情
、選舉),非變更不足以維持秩序及達成任務時。
(四)其他因訓練、講習、進修、出國、請假,致警力不足,勤務調配困
難時。
【已刪除】40. 根據「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