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應依規定補償,何損失,不予補償?
(A)間接利益損失
(B)保價費
(C)報值費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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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30), C(56), D(659), E(0) #2077985
統計: A(526), B(30), C(56), D(659), E(0) #2077985
詳解 (共 6 筆)
#4616332
第 69 條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
理規定遞送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補償;
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此條已修法。
第 67 條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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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317
雖然依照第69條不補償間接利益損失,但是"保價費"跟"報值費"不是也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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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632
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記這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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