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於下列何種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依甲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B)同一事件已經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C)甲未由律師代理
(D)該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統計: A(30), B(76), C(9), D(14), E(0) #1483975
詳解 (共 10 筆)
筆記
Q: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於下列何種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依甲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第2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B)同一事件已經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第1項 第7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第2項: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C)甲未由律師代理
(D)該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還是希望a178885886能重新貼一遍,以下都是複製貼上而已不是我個人的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31-1 條 (一事不再理)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A) 民訴249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2.如不能,則走,§249II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專屬管轄之案件,因受訴法院無管轄權 ,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刑訴28
又因案件尚未繫屬有審判權之法院,並非無法移送之情形,所以不適用駁回之裁定
雖然都是裁定,不能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