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況並未牴觸比例原則?
(A)教師法限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不得再任教職之規定
(B)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
(C)降低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D)人民團體法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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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7), C(158), D(69), E(0) #1483935

詳解 (共 4 筆)

#1551376

(A)釋字702號

已聘任之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情形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違反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

(B)釋字715號

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C)釋字717號,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D)釋字733號

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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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761

C.大法官解釋也指出,18%優存規定的修改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確有公益之考量。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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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457
(A) 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
(共 8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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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514

釋字幾百條要怎麼抓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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