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依現行(105年11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化粧品何者不需加刊注意事項?
(A)防曬化粧品
(B)染髮劑
(C)牙齒美白劑
(D)燙髮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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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5), B(392), C(1165), D(734), E(0) #1837941
統計: A(3915), B(392), C(1165), D(734), E(0) #1837941
詳解 (共 10 筆)
#4088146
推5F
舊法
化妝品含醫療或毒劇藥品 要加刊注意事項
包括: 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牙齒美白劑、軟化角質、面皰預防
(沒有防曬)
新法(110.07.01生效)
化妝品全部都要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另外,新法中"特定用途化妝品" : 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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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7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現行的法規是不是已經全面要加了阿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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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019
感謝樓上~ 所以在生效前還是得記住這題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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