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兩人應有部分合計8/10,逾2/3,不須丙丁同意可依土地法34-1出售
B甲應有部分8/10,逾2/3,可依土地法34-1出售
C民法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D民法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已刪除】42.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購買 A 地一筆,約定每人之應有部分為: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