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從派用資格來看,委派人員若未曾擔任雇員以上職務,則應具有委任人員任用資格或何種學歷以上?
(A)大學
(B)專科
(C)高中
(D)國中
(E)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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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55), C(271), D(71), E(16) #163682
統計: A(60), B(655), C(271), D(71), E(16) #163682
詳解 (共 5 筆)
#239217
| 法規名稱: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58 年 04 月 28 日 |
| 第 4 條 |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者。 | |
|---|---|---|
| 第 5 條 |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 |
| 第 6 條 |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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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92
本法已經刪除不用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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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566
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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