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從派用資格來看,委派人員若未曾擔任雇員以上職務,則應具有委任人員任用資格或何種學歷以上?
(A)大學
(B)專科
(C)高中
(D)國中
(E)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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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55), C(271), D(71), E(16) #163682

詳解 (共 5 筆)

#239217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28 日
第 4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者。
第 5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第 6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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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92
本法已經刪除不用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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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19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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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191
原本題目:45.從派用資格來看,委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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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566

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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