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該具備的條件,以下何者正確?
(A)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B)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C)年滿18歲,未滿 20歲者,訂立勞動契約時,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得以進用
(D)通過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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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23), C(191), D(779), E(234) #1844172
統計: A(129), B(823), C(191), D(779), E(234) #1844172
詳解 (共 6 筆)
#3974430
法規名稱:工友管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修正時間: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五、各機關新僱工友時,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四)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外,如各機關規定應具備專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0760000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2點,並自即日生效
對照表,第五點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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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059
四、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 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 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點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 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 ,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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