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機關總發文字號,應多久更易一次?
(A)每三年
(B)每半年
(C)每兩年
(D)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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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6), C(33), D(1599), E(0) #1844135

詳解 (共 3 筆)

#3226612

四十一、 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 總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檢查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

() 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如係機密文書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

() 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 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四) 文號 11 碼,前 3 碼為年度,中間 7 碼為流水號,最後 1 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 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發文時先向總發文人員洽取發文字號填入文中自行封發,並在總發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 各機關之總發文登記表格式,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製作。公文經編號發文後應依序加以登錄。

() 發文後之稿件,如承辦單位註明有先發後會或發後補判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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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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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機關總發文字號,應多久更易一次?
(A) 每三年
(B) 每半年
(C) 每兩年
(D) 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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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 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 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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