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關總發文字號,應多久更易一次?
(A)每年
(B)每 2 年
(C)每 3 年
(D)每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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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9), B(54), C(36), D(29), E(0) #603099
統計: A(3149), B(54), C(36), D(29), E(0) #603099
詳解 (共 5 筆)
#5028096
四十一、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二)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如係機密文書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
(三)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四)文號11碼,前 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五)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發文時先向總發文人員洽取發文字號填入文中自行封發,並在總發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六)各機關之總發文登記表格式,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製作。公文經編號發文後應依序加以登錄。
(七)發文後之稿件,如承辦單位註明有先發後會或發後補判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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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058
1文書處理-6發文處理-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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