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20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已刪除】49 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應提起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