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性別工作爭議可能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也可能因訴訟而由法院審理,對性別平等工作會與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別平等工作會為行政部門下之組織,法院為司法機關

(B)性別平等工作會有女性委員人數之要求,審理性別工作爭議之法院則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C)性別平等工作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

(D)性別平等工作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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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55), C(384), D(50), E(0) #1228770

詳解 (共 2 筆)

#1497027

性平法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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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171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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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115
未解鎖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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