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性別工作爭議可能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也可能因訴訟而由法院審理,對性別平等工作會與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別平等工作會為行政部門下之組織,法院為司法機關
(B)性別平等工作會有女性委員人數之要求,審理性別工作爭議之法院則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C)性別平等工作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
(D)性別平等工作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155), C(384), D(50), E(0) #1228770
統計: A(29), B(155), C(384), D(50), E(0) #1228770
詳解 (共 2 筆)
#1497027
性平法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8
0
#1529171
| 第 35 條 |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