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關於刑法通姦罪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B)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C)性行為之自由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以罪刑相加,限制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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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639), C(324), D(7439), E(417) #448424

詳解 (共 9 筆)

#721517
釋字第 554 號 ........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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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69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 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 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 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 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 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 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 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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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899
(D)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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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427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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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486
很多案例不就是性侵算次數分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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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031
這題的答案是否因釋字第 791 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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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153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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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937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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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938
原本題目:5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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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22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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