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何者錯誤?
(A)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B)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C)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D)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若能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證明其為真實者,均可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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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519), C(206), D(3114), E(1) #448378
統計: A(133), B(519), C(206), D(3114), E(1) #448378
詳解 (共 10 筆)
#723685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另參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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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719
毒數果實理論 : 違法取得(毒樹)之合法證據(毒果),無論證據是否真實,皆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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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653
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第五條已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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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838
違法取得之證據,無論真實與否,不得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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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39
監察法已經修的亂七八糟了,就~~ 回味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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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42
雖然選D,但B選項不是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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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114
D選項依然不對,因為有可能根據「刑事訴訟法」158-4條做權衡:
1.可以當證據
2.不可以當證據
1.可以當證據
2.不可以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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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557
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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