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免責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院內所為言論,對院外不負責任
(B)在院內所為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C)在院內所為質詢,對院外不負責任
(D)在院內所為犯罪,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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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193), C(103), D(8336), E(2) #448386

詳解 (共 4 筆)

#1015160
在院內所為犯罪,對院外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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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855
錯誤錯誤錯誤 是問錯誤 考試不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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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546

釋字第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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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783
現行犯就要負責,103年也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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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471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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