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連任之限制?
(A)總統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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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080), C(108), D(191), E(0) #448392
統計: A(137), B(7080), C(108), D(191), E(0) #448392
詳解 (共 3 筆)
#72466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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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714
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
*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有效降低人事成本、提升人員素質,檢討修正考試委員名額、任期與資格等相關規定。另為使五權機關之獨立性不受到外來勢力影響與介入,增訂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本次修法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等,以期能達到組織精簡目標,並提升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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