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依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考核種類共分四類,下列何者不屬之?
(A)平時考核
(B)專案考核
(C)年中考核
(D)定期考核
統計: A(23), B(59), C(507), D(82), E(0) #1196204
詳解 (共 4 筆)
考核種類
(一)平時考核
1.考核人對受考人平時之優劣表現,特殊言行及處置情形,應隨時考核
記錄。
2.各級主官(管)到任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
(1)局級警察機關主官應於一個月內瞭解所屬一級單位主官(管);三個
月內認識、瞭解教育輔導對象。
(2)警察機關各級內外勤主官(管)應於一個月內,認識、瞭解所屬各級
幹部及教育輔導對象;二個月內認識、瞭解關懷輔導對象及違紀傾
向人員;三個月內深入考查所屬員警工作狀況及學識才能,並普遍
瞭解每人之家庭背景、公餘活動、平日交往、個性嗜好等。
3.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辦理一次,考核人對受考核人平時言行及工
作表現應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並提供具體建議,
密陳主官(管)。考核期間受考核人調動時,前後任建制單位應分別
記錄,並送現任單位管理。
(二)專案考核
1.各級警察機關得依業務需要,對特定人員適時辦理專案考核。
2.各級警察機關內部管理不善或發生重大風紀案件,應於一週內辦理該
單位主官(管)專案考核。
3.各級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不敢管、不肯管、不願管、領導無方之重要
警察職務人員及幹部,應辦理專案考核,並即時反映上級警察機關。
4.考核人應將考核結果填寫專案考核表(如附件五),並提出適任現職
、不適任現職或其他具體之建議,密陳機關主官或督察主管。
(三)年終考核
1.各級警察機關每年十二月應底前辦理年終考核。
2.考核人應綜合受考人全年表現,並參照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填具年
終考核表(如附件六),檢附受考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七),密陳
主官(管)核閱。
(四)定期考核
1.警政署對重要警察職務人員每年五月、十一月辦理定期考核。
2.各級警察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以充分掌握瞭解所屬重要警職
人員之表現。
113年似乎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