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依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得施以該條一款或數款之懲罰,另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受懲罰之受刑人,依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今受刑人甲員因違背紀律受到訓誡 1 次、停止 接見 3 次及停止戶外活動 7 日之處分,甲員應被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多少分數?
(A)4.5 分
(B)5.0 分
(C)5.5 分
(D)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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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301), C(784), D(235), E(0) #2052726
統計: A(296), B(301), C(784), D(235), E(0) #2052726
詳解 (共 4 筆)
#4216100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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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211
| 現行條文: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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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4 條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
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零點五分。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零.五分。
四、停止購買物品者,每次一分。
五、減少勞作金者,每次一分。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每日零.五分。
七、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不予扣減。受二種以上處分時,合併扣減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History.aspx?LSID=FL010330&LawNo=34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History.aspx?LSID=FL010330&LawNo=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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