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以下之敘述何者為是?
(A)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者,亦同
(D)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一律給分
本試卷試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