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5.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B)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C)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D)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其間接利益損失,亦予補償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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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7), C(83), D(2731), E(51) #395519
統計: A(62), B(67), C(83), D(2731), E(51) #395519
詳解 (共 7 筆)
#1439712
謝謝樓上帥哥
郵政法29條---不得請求補償事由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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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217
還是要注意,郵政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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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211
戰事
保價 不賠
其他 不賠
天災
保價 賠
其他 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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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33
2016是不是不考這一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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