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6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 ,如無法依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何者指定之?
(A)地方法院
(B)中央主管機關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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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92), C(555), D(2026), E(0) #1019426

詳解 (共 4 筆)

#1857161
消防法施行細則 16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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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

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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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867

第 16 條
1.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
2.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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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195

1.原則: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

2.例外: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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