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下列關於共有物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訂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共有物之保存,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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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27), D(88), E(0) #566800

詳解 (共 2 筆)

#827714
1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條條文;增訂第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條條文;刪除第760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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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716

本題不須刪除


民法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本題答案應為A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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