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3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幾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十五歲
(B)十六歲
(C)十七歲
(D)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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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4), C(1), D(163), E(0) #1033686

詳解 (共 3 筆)

#122467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法規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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