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9.大法官應具有何種資格之一?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律師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3.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4.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A)123
(B)234
(C)134
(D)12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 B(71), C(950), D(737), E(2) #132356

詳解 (共 10 筆)

#114742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24
1
#1018025

司法院組織法104年修正全文22條!!請注意~

 3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4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10
0
#792431
法官、立委、學者 皆可,律師不行。
4
0
#1247399
名  稱 司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2
0
#1011169
美國的法官幾乎都是由律師轉任的,人生歷練很豐富,所以少很多恐龍法官
我國法官會背書就行了.....

2
0
#753809
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1
0
#591784
不用當律師~
1
0
#1175676
這題答案是否要改?
0
0
#607177
大法官具備資格 vs. 監察委員資格
0
0
#1339875
如上法官法已修,看題目敘述是否更改或者刪除此題。

大法官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