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B)由郵政機關送達者,皆應為掛號
(C)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行政機關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政機關為送達人
(D)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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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77), D(118), E(0) #566851
統計: A(11), B(18), C(77), D(118), E(0) #566851
詳解 (共 2 筆)
#960892
(C)有點模糊地帶,文字遊戲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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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A)
第 68 條
1.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3.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B)
4.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C)
5.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
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69 條
1.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2.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D)
3.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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