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6.有關於兒童與少年福利法規定,何者錯誤?
(A) 6歲以下的兒童不能獨自在家中
(B) 兒童指的是未滿6歲之人,少年指的是未滿18歲之人
(C)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兒童及少年局
(D) 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8至50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2521), C(817), D(165), E(0) #62025

詳解 (共 10 筆)

#51541


幼兒: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兒童未滿12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為縣()政府。

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直轄市及縣()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45
0
#356763


這題目應該別出了吧><

現在已改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21
0
#1063877
B-兒童未滿12歲,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C-中央機關為-衛生福利部;D-親職教育輔導時間4~50小時。法條一定要看最新的!
10
0
#1246434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6
0
#101384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B)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3
0
#5188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3
0
#201453
被騙了....
3
0
#1362050
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8至50小時  現已改為4-50小時  請阿摩修改選項  謝謝你...
 
2
0
#1365856
目前已修訂此法,建議此題刪除
0
0
#30913
C也是錯的吧~~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