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6.有關於兒童與少年福利法規定,何者錯誤?
(A) 6歲以下的兒童不能獨自在家中
(B) 兒童指的是未滿6歲之人,少年指的是未滿18歲之人
(C)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兒童及少年局
(D) 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8至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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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521), C(817), D(165), E(0) #62025
統計: A(48), B(2521), C(817), D(165), E(0) #62025
詳解 (共 10 筆)
#51541
幼兒: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兒童:未滿12歲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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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63
這題目應該別出了吧><
現在已改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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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77
B-兒童未滿12歲,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C-中央機關為-衛生福利部;D-親職教育輔導時間4~50小時。法條一定要看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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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434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 第 6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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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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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3
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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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50
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8至50小時 現已改為4-50小時 請阿摩修改選項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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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56
目前已修訂此法,建議此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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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3
C也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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