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有關警察實施偵查的作為,下列何者為適當?①證人經詢問後,認有犯罪嫌疑,應注意告知緣由及相關權利事項
②檢舉人須到檢察官偵查中到場作證,有保護必要,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辦理 ③訊問證人必要時應同時錄音,
對於重大、重要之陳述應即請檢察官複訊 ④向警察機關自首之人犯,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
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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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5), C(47), D(54), E(0) #1351558
統計: A(372), B(15), C(47), D(54), E(0) #1351558
詳解 (共 3 筆)
#3168408
第147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二),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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