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0 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二十
(B)二十五
(C)三十
(D)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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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6), C(227), D(4), E(0) #466956

詳解 (共 4 筆)

#1276765
現已改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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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46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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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22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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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917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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