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函」的正文,如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宜在下列何者內敘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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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1), B(255), C(134), D(43), E(0) #155052
統計: A(1231), B(255), C(134), D(43), E(0) #155052
詳解 (共 2 筆)
#4429852
「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二、簽稿之撰擬
(二)稿之撰擬:(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核判後發出)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甲、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應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改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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