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下列何種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
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A)集合住宅
(B)老人安養院
(C)托兒所
(D)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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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9), B(163), C(26), D(147), E(0) #579598
統計: A(1079), B(163), C(26), D(147), E(0) #579598
詳解 (共 9 筆)
#2604310
消防法
現行條文(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n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n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n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n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n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n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n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n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n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n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n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n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n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n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n、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n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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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643
本項已於106年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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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468
修法之後已刪除第九條第二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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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96
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 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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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736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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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449
108/3/27第六條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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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518
消防法 第9條第2項
第9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罰則38施行細則5-1、6
#2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哩,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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