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基本原則?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主動適用原則
(C)不告不理原則
(D)消極被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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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28), C(37), D(41), E(0) #1330170

詳解 (共 1 筆)

#1396973
壹、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由各級法院為之,不受干涉,但須遵守以下原則:
1. 不告不理:除非有人提出告訴,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
2. 不得以法律有瑕疵而拒為裁判:民法不明不備,法官要解釋、類推、補充或造法後據以裁判。但刑法不明不備時,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只能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才得以論罪科刑,否則,行為雖然不倫無道,被社會所共同唾棄指責,但仍不得對之施以罪刑。
3. 依法審判且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我國各級法院法法官並沒有違憲審查權,對於可能牴觸憲法的法令,法官只能暫停訴訟程序,將該法律聲請大法官解釋,等是否牴觸憲法疑慮澄清後,再依法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各級法院法官不可以自己認定法令違憲而拒絕適用。
4. 法庭以外處所不得裁判:法官和法庭是彰顯法律權威公信的兩項要件。只有法官才可以對犯罪者審問和處罰,而法官則必須在法庭內才可以行使審判權。
5. 一事不再理訴訟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就不得再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定紛止爭的目的,將永遠無法達成。所謂裁判確定,係指當事人不再上訴,或者是裁判已經是最終審級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前後兩案件內容完全一致、(2)需為有效的實體裁判、(3)須為本國法院的判決,換句話說,同一犯罪行為未經有效的實體裁判,當然可以再為審理裁判,或者該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國領域,且雖經外國法院判罪處刑,但仍得再由本國法院審理裁判。此外,如果審判違背法令,當事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如果發現證物偽變造、證言虛偽誣告,或者發現新證據,則可以提起再審,藉此動搖已經確定的裁判。

貳、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受到層層節制,不像司法機關各級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但行政機關仍有以下適用法律原則:
1. 無待請求,主動適用依法行政,主動適用,無待人民請求。
2. 接受上級指揮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對於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雖然可以陳述意見,但有服從的義務。不過,上級機關命令如果顯然違法,下級機關則無服從的義務,例如:上級命令之行為非屬下級職掌之事項,或命令欠缺法定方式與程序。
3. 適用法律,可以發佈命令:法律通常僅規定原則,而未能對所有細節詳細規定,因此各國均允許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另行頒布命令,以補充執行程序與相關細節。
4. 便宜處分、自由裁量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就執掌事項自由裁量、便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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