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下列關於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履行應由執行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以外之第三人為之
(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處以管收
(C)怠金不得連續科處
(D)科處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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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0), C(3), D(147), E(0) #566853

詳解 (共 2 筆)

#817215
行政執行法
 
(A)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B)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
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D)
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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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86
A得
B金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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