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係屬獨立機關
(B)行政院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無審查權
(C)依立法院政黨席位比例分配委員席次應屬違憲
(D)應以行政院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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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2), B(489), C(668), D(524), E(0) #1151183

詳解 (共 9 筆)

#1388292
目前中華民國之獨立機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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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458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公投法修法後,公投審議委員會已經被廢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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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371

釋字第 645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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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050
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通過修正《...
(共 1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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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560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準此,設於行政院內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權限,對外則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審查權,領銜提案人對其決定如有不服,則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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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348

C是對的,A是錯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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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178
釋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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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935

請問C選項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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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60

行政院 對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無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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