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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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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 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 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
【題組】
59 (承上題)甲、乙、丙三人嗣經檢察官傳喚到案,經訊問後,其等對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檢察官認 定甲、乙、丙三人有犯罪嫌疑,試問檢察官得否逕予追訴?
(A)可以。因甲、乙、丙所犯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B)可以。因甲、乙、丙犯罪嫌疑充足,已達起訴門檻,故得予以起訴
(C)不可以。因本件竊盜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須經被害人丁指明人犯提起告訴,始得加 以追訴
(D)可以。因起訴乃屬檢察官專屬權限,基於起訴法定原則,具有犯罪嫌疑充足之案件,即得以起訴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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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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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3/07)
檢察官不可以逕行起訴。親.....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一定要考上
小二下 (2022/06/30)
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
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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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