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
【題組】93.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